2016年3月30日 星期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4月起实施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将被追责问责

  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30种问责情形,对全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约束

  11种“乱作为”要问责

  《办法》明确,除了对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的同时,还将对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等11种违法履职行为进行问责处理。这些行为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2、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

  4、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公共资产、资金、资源;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

  6、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

  7、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8、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

  9、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

  10、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11、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哪些人员将被追责?

  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不仅包括通常所指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包括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办法》明确,问责方式分为两种,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办法》强调,在对行政机关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种“不作为”行为要问责

  《办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确为9种,如果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都要受到行政问责。这9种情形包括:

  1、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2、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4、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6、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职责;

  7、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

  8、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

  9、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慢作为”要被追责问责

  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慢作为”现象,《办法》明确指出,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都要接受行政问责。

  《办法》明确,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以及有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也都要问责。

  《办法》也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实施行政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其中:承办人未经批准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上级机关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或命令的,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受调岗处罚一年内不得提拔《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行政问责方式的适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2016年3月30日 星期

第05版:咸宁风纪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