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
乡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秦理中

  乡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忽视人口庞大的乡村,缺少了乡村法治化程度的提升,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乡村的特点,决定了其法治建设的特殊性。

  从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内部治理的角度分析,乡村都在走向法治,但实现法治状态的过程是艰难的,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村民法律知识的欠缺。村民文化知识有限,对法律的接触更少,即使有些了解,也是一知半解。二是村民依法维权的成本太高。三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四是村民依法维权的成本太高。

  基于此,政府在乡村法治建设中要从供给侧发力。在乡村法治建设中,政府在供给侧的作为,就是要将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潜在需求激活,并提供条件使这种潜在需求变成现实需求。

  一是提供法律知识供给。怎么样对农村人口进行普法,值得认真分析。过去的普法工作有一定效果,但不尽人意。要按照“精准普法”的思路,在普法对象、内容、方式上进行精心选择,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让他们愿意接触法律,结合法律案例,掌握一些实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原理,最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意识。在处理问题时,多想一想法律后果;出现矛盾纠纷时,知道怎么走法律途径,依法理性解决。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和习惯。

  二是提供法律实践供给。要让村民知道法律是什么、作用怎么样,仅靠宣传、说教是不行的,必须让他们参与法治建设的实践,在实践中增加对法治的体会和感悟。他们身边的法治实践便是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是不成功的,在选举的时候,村民就没有行使到自己的民主权利,一些“狠人”当选,当选后又侵害群众利益,使本来是村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村民自治走向了反面。政府对此不能放手不管,要纠正、引导、规范,使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法治建设的成果。政府还要注意自身的依法行政,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是提供法律服务供给。把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做好法律惠民。村民打官司,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要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援助,而且要降低申请门槛,让更多基层民众得到法律帮助。对文化程度低、法律自助能力较弱的群体,应主动提供帮助。对群体访、常年访的上访案件,应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其走诉讼程序,尽量穷尽救济手段,实现案结事了。除了诉讼事务,村民大量的还是非诉讼事务,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政府的法律服务要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政府指导下的人民调解,也是给基层群众的很好的法律服务,调解的基础仍然是法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也是进行普法宣传、培养法律意识的过程,在优质的法律服务中推进法治建设,才能受到老百姓的欢迎。

  四是提供法律制度供给。政府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既要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更要加强法规制度构建。没有健全完备的制度,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限不清,就难以做到照章行事,出了问题也找不到处理的依据。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要加大立法力度,将涉及当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政府规章的范围;对无法纳入地方立法的重大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尽量做到有章可循。农村基层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在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人治的成分太多,随意性太大。同样的事情不能得到同样的对待,群众盲目攀比,大家都不满意,政府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出台的制度要注意科学性、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就像“牛栏关猫”不管用。在农村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平台,在制度规范中逐步走向法治。

  (作者单位:咸安区贺胜桥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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