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7日 星期
致全市市民限鞭的一封信

  2014年9月1日我市实施《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认同。但一些市民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节日、婚丧和庆典时,仍燃放烟花爆竹,不仅诱发火灾事故和伤害案件,而且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及生活。

  为进一步把限鞭工作落到实处,我们温馨提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限鞭区内可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包括咸宁市高新区、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官埠桥镇、马桥镇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即:东至贺胜路与十六潭路交汇处,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北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站环形区域内。车站、码头、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幼儿园、人口密集区等禁鞭区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自觉遵守限鞭规定,主动维护市区安宁的生活环境,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二、规劝他人,倡导新风。摒弃陋习,劝阻制止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丧事简办,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和倡导者。

  三、及时举报,配合执法。每位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违反限鞭行为向市限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主动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乱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对查证属实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由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阻碍执法的将予以拘留。

  让我们崇尚低碳生活,共建生态咸宁,祝广大市民朋友们春节愉快!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7日

2016年2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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