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上透露,今年起,宜昌市将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宜昌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从加强地方立法组织机构建设、立法制度建设、立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认真做好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目前,各项立法准备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积极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