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荆门城区的三名男子,买回某品牌的低档酒,包装成该品牌的高档酒销售,销售所得近20万元。近日,这三名男子被掇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共被处29万元罚金。
30岁男子朱某住荆门城区,无业。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朱某雇请荆门城区的中年男子郑某在掇刀区双泉村一农户的车库内和掇刀区团山果园场一农户家中,让郑某将某品牌白酒的低档酒(4小瓶10元)灌装到该品牌高档酒空瓶中,共灌装4932件,按15元/件的标准给付郑某报酬,郑某实际获利6.4万元。
2015年2月底,朱某安排前岳父钟某租用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的仓库,要其将回购的同一品牌高档酒的空酒瓶和酒盒存放在该仓库,同时安排其购买该品牌低档酒,然后将低档酒和高档酒的空酒瓶送至郑某处灌装。待郑某灌装完成,朱某再安排钟某将灌装的高档酒运到牌楼镇新生村的仓库包装成件,并从中牟利19.9万元。
近日,朱某、郑某、钟某等人受到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