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太宗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决定,接受刘太宗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太宗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
| (2015年10月30日提请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