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继井、阮兰琦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被骗子利用,在收到受害人款项后,不配合警方返还损失,经法院判决悉数返还。
今年7月22日,通山县杨芳乡一村民赵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县消防大队需安装一批摄像头,并按其提供的电话与“县消防大队肖队长”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价钱后。赵某按“供应商”提供的 “李某”的银行账户汇入69600元。后经人提醒方知被骗,立即报案。经查,李某并非犯罪嫌疑人,但不配合将上述款项支取给赵某,赵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入账69600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应负返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在其账户内返还6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