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该法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由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森林法》的细化,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该条例由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奖励和惩罚作了具体规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该法由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该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