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星期
主犯与从犯量刑岂能一致
通城抗诉一起案件获改判

  本报讯 通讯员郭清君、蒋长顺、李映雪报道:近日,由通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黎某、石某、邓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经法院重新审理获改判:对主犯李某的处罚,由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通过帮助作弊谋取非法利益,2014年3月开始,通城县的李某陆续购买了3台发射器及23个接收器,在网上与他人联系购买高考答案,还邀约黎某、石某、邓某帮忙发送答案。按照事先约定,考试期间,邓某、黎某、石某将收到的答案通过发射器发送至向李某购买了高考答案的考生接收器上。但由于考场周边信号被屏蔽,相关考生未能收到答案。

  此案后经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李某为主犯,黎某、邓某、石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4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全部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通城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方面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从犯“一视同仁”,明显量刑失衡,显失公正,遂依法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该院抗诉,并监督完善了鉴定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此案作出如上改判。

2015年9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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