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推选胡毓军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 关于推选胡毓军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的决定 |
| (2015年6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 关于推选胡毓军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的决定 |
| (2015年6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推选胡毓军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