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 星期
通山一男子刺伤二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本报讯 通讯员吴丹报道:近日,通山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90后无业男子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在溜冰场玩时与受害人李某某起争执,便对其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某拖出溜冰场,伙同他人持匕首将李某某及其同伴李某刺伤。李某某、李某均受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6月19日 星期

第05版:法治咸宁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