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胡庆华、汪淼、朱玲颖报道:6月初,通山县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来到该县某公司财务室,告知该公司所欠地方各税及滞纳金共计430万元已经由其债务人代为缴纳。
原来,2014年底,通山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县某公司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2011年至2013年间,共计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地方各税、费317万多元,经多次催缴都因该单位资金困难而无力缴纳。
稽查人员多方调查发现,通山县开发区对该公司存在1552万元的债务关系。通山县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多次协调、争取支持。并果断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代该公司向开发区行使到期债权,追讨其债权缴纳某公司所欠缴税款、滞纳金。
这是该局首次行使代位权。5月底,通山县开发区直接向县地税局划拨了某公司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共计4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