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需要经过仲裁、诉讼等程序繁琐环节而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容易激化矛盾的问题,2014年6月,市司法局通过调研,多措并举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积极联合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设立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心,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列入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利用人民调解工作自愿、灵活、快捷等特点,做到劳动争议就近接待、及时化解、及时处理,取得了预期效果。
截至去年12月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半年受理市本级劳动争议案件171件,已结案165件,结案率达到96.6%。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50件,占结案数的32.7%,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115件,占结案数的67.3%,受到了劳动者和企业好评。
一、完成调解制度设计。成立咸宁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心,制定《咸宁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调解职责,规范调解程序和工作要求,增强调解合力,为全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捷、平稳、有序化解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二、建立调解工作体系。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整合调解资源。加强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调解平台、维权受理平台、劳动争议仲裁平台等多台合一的劳动争议接待受理机制,将仲裁员、仲裁信息员聘为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增强了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多元化。二是加强有序衔接,提高调解质量。加强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序衔接,最大限度化解劳动纠纷。对于调解不成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按照属地原则集中在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于各人民调解平台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仲裁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仲裁调解书,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加强人性化调解。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为主、依法仲裁、尊重事实”原则,将人民调解融入案件受理的前过程。注重前期接待、协调、移送、沟通等环节,尽可能在不伤害劳动者和企业的感情、不向社会转移矛盾的前提下,将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前、开庭前、裁决前,努力促成当事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作者单位:咸宁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