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肖华、方俊英报道:近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发现一起侦查机关不当刑事立案案件,及时督促撤案,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今年1月,汪女士到检察机关申诉,要求监督侦查机关于去年11月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1月12日,咸安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对此案启动了法律监督调查程序。
经调查发现,2008年,汪女士的文化传播公司在咸宁收购并改制了一家水利公司。2012年1月,该公司在他人承包经营期间与个体经营户李某往来了一笔95万余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8月,该公司转让给黄某,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继受。12月,李某将新公司、汪女士以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2013年1月,咸安区法院民事判决由新公司返还李某95万余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咸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应系民事纠纷案件且法院已作判决,汪女士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日前,该院遂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了对汪女士的刑事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