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董慧艳、吴戈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车内财物案,被告人李某、赵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去年3月25日至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单独一人或伙同赵某等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于深夜11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外出,在通城县城区,采取敲砸汽车玻璃、撬开汽车车门或后备箱等手段,先后从5辆停放在被害人家门口或街道边的汽车内盗窃财物总计价值32220元,其中赵某参与作案一起,盗得财物折款2247元。
| 盗车内财物两蟊贼获刑 |
本报讯 通讯员董慧艳、吴戈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车内财物案,被告人李某、赵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去年3月25日至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单独一人或伙同赵某等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于深夜11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外出,在通城县城区,采取敲砸汽车玻璃、撬开汽车车门或后备箱等手段,先后从5辆停放在被害人家门口或街道边的汽车内盗窃财物总计价值32220元,其中赵某参与作案一起,盗得财物折款22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