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度和监督体系”,这为加强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反腐倡廉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抓反腐倡廉的过程中,首先要在制度上加以健全,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在实施制度时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认真稳妥,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面与点的关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普遍性要求,这是“面”。因此,在这方面的指导思想,总体安排和各项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必须切实加以把握。在执行制度的每个单位和人这是“点”,具有特殊性的一面。“面”富于“点”之中,没有“点”则无所谓“面”,反之亦然。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反腐倡廉建设时将普遍性与特殊性进行有机结合,既体现普遍性,又体现自身特殊性,两者不可偏废。
二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一般和重点是相辅相成的。任何单位建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一般与重点的关系,紧紧抓住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对本单位的各种特殊性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善于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审视问题,树立敢于抓主要矛盾,解决廉政建设中要害问题的眼光和勇气。
三是现实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现实性和可行性也可称是科学性与严谨性。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状况和可行性,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过高过低都是不可取的。过低可能造成放任违规行为,将会伤及制度本身严肃性的消极作用;过高则不切合实际,有可能造成执行不下去等情况,其结果损害的都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反腐倡廉制度与工作制度的关系。反腐倡廉制度与工作制度,前者属于政治形态范畴,后者属于管理形态范畴,两者不能混淆,但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腐倡廉制度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则程度不同地体现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对于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应当用心加以把握,切不可以反腐倡廉制度代替工作制度,使之流于雷同;也不可以工作制度当做反腐倡廉制度,使其“瘦身”。
五是制度与机制的关系。制度与机制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可互相替代。机制是由必然联系的一个具体制度要素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每个制度都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机制又不是各种制度的简单叠加。机制是依赖于制度的有机作用而联动的,简单地把制度视为机制,把机制当做制度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所以说,机制是制度的联动,制度是机制的要素。
(作者系通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