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星期
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本报讯 通讯员董慧艳、吴戈报道: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经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惠宸(化名,男,20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惠宸来到通城县隽水镇某住宅小区小商店购买绿茶与口香糖时,趁店内只有被害人岑馨(化名,女,15岁)一人之机,不顾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强行对被害人岑馨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惠宸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月16日 星期

第06版:法治咸宁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