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 星期
交通事故警示案例连载(三)

  4、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后追悔莫及

  案例:钟某驾驶一货车在崇阳境内106国道上行驶,因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了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后,又撞倒行人刘某,致刘某死亡、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钟某所驾货车一方赔偿了刘某一方全部损失12万余元,钟某个人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法官提示:确保安全距离行车是最基本要求,否则造成追尾事故后,追悔莫及。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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