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来电咨询:2001年9月,咸安区马桥镇某村村民胡某将自家三间平房卖给本村邻居徐某,两人经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徐某一次性向胡某支付购房款3万元。但两人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2年,该房屋所在地拆迁。胡某得到了两套三室一厅的单元房。
徐某认为胡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律咨询。
市司法局法宣科回复:我国《物权法》第9 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胡某与徐某买卖的房屋未过户,胡某仍为原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胡某作为被拆迁人,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私房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鉴于胡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两人的意思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于胡某无法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徐某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 (赵湘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