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答:《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2014年8月25日,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
2、《新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办法》共九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三章民主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章附则。
3、什么是农村集体“三资”?
答: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4、《新办法》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二是村级所有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实行票款同行。三是村级支出不能超出规定用途,并实行预决算制度、按时报账制度、“签审”制度、资金直达制度、备用金制度、“小额支付单”制度。
5、《新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台账健全,增减变动记录及时、完整、账实相符。二是资产变动要按规定进行评估。三是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6、《新办法》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登记内容完整、清晰。二是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三是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进行。
7、《新办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8、《新办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对村级组织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入账不及时、坐收坐支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对监管代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9、如何贯彻落实《新办法》?
答:《新办法》出台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专门就《新办法》的贯彻落实作出重要批示:“省纪委党风室协调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对‘三资’监管办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培训,并组织力量逐县、逐乡、逐村加以规范,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减少基层问题”。省财政厅将《新办法》的专题宣传与培训纳入2014年度全省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我市各地正在根据省里要求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广泛深入开展《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