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 星期
培育法治信仰

  昨日,我市庆祝首个国家宪法日。其目的是,培育法治信仰,弘扬宪法精神,加快建设法治咸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以纪念日的方式表达了宪法的根本性意义,为法治信仰增添了庄重的仪式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则是其中的根本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表达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

  宪法日的设立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种新要求的回应,也是对世界通行普法经验的借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纪念日:每年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联邦机构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每年5月3日是波兰的宪法日,波兰首都华沙会举办以纪念英烈、授勋、阅兵为主题的隆重的国家庆典。经验表明,宪法日对于提升人民对于宪法精神、价值的认同度,兼有实际意义和象征意义。

  同样,我国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使得宪法教育、宪法宣传更加有的放矢。纪念日的方式强调了宪法的权威,也拉近了普通民众与“根本大法”之间的距离,使后者在生动活泼的教育普及中触摸到宪法的“温度”。(辛闻)

2014年12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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