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2011年5月10日,咸宁市财政局、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型是指: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3)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4)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5)可再生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用。
(二)配套能力项目主要包括: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订;
(2)可再生能源建筑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成技术研究;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体系研究;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学研平台建设;
(6)工程项目及配套能力项目的专家评审、动态监管、检测验收等;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产业(包括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及新型墙材)。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批准后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套能力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补助以下项目:
(一)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学校、医院等;
(三)节能省地环保型建设试点示范项目;
(四)高层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十条 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及项目特点,补助标准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得超过标准的25%。
(一)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热水系统的集热面积补助500元/平方米;
(2)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
(3)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
(4)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5)新技术工程应用试点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增量成本的80%予以补助。
(二)配套能力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预算的80%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项目批准后予以拨付申请补助金额的50%资金,经能效检测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申请补助金额的50%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