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 星期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十四
铲除寄生“蛀虫”
——通城县隽水镇副科级干部魏娟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件】

  2011年4月至7月,通城县纪委监察局查办了隽水镇副科级干部魏娟、李某等人,在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领域中贪污、挪用公款共计50余万元一案。查办此案,在该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引起较大震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

  经查,2004年5月至2011年4月,魏娟在任该县隽水镇托老康复中心、隽水镇垃圾处理场、隽水镇工业大道、隽水镇杭瑞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隽水镇湖北东升投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征地项目工作专班和隽水镇工业大道建设办公室报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贪污、违反财经纪律资金19.97万元。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下半年,魏娟受隽水镇人民政府安排,担任本县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工程报账员。期间,魏娟伙同该项目负责人李某,采取虚列坟墓迁移费用开支的手段,私分垃圾处理场项目资金2.22万元,魏娟从中分得7100元。同时,魏娟采取白条收款和重复报账的手段,先后两次将公款4万元据为己有。同时,2006年魏娟担任托老康复中心项目报账员期间,伙同该专班负责人李某从白沙社区收取托老康复中心增补给白沙社区二组的土地补偿款中分得2万元,魏娟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个人外出旅游开支,非法占有公款1万元。

  2006年底至2010年下半年,魏娟在担任该县垃圾处理厂等项目报账员期间,按照项目负责人李某的安排,采取虚列坟墓搬迁和矛盾调处补偿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4.61万元,魏娟从中分得1.76万元。同时,魏娟根据李某的安排,以矛盾协调经费、附着物补偿等名义,从隽水镇铁柱村等地套取资金10.979万元未入账。此外,2007年至2011年4月,魏娟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自然人股金、整存整取等方式从中获利2.2万余元。

  2013年7月,通城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魏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1月,通城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魏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警示】

  魏娟在担任该县多个项目建设工程报账员期间,视党纪国法不顾,见缝就钻、见利就图,项项工程插手,成为项目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条“蛀虫”。当前,要把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来抓,既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又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铲除寄生在工程领域里的“蛀虫”,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014年1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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