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李国庆同志长期无故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履职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协咸宁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撤销李国庆同志政协咸宁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 政协咸宁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李国庆同志市四届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
| (2014年11月12日市政协四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
鉴于李国庆同志长期无故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履职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协咸宁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撤销李国庆同志政协咸宁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