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偏离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主要是,重大案要案查处、轻轻微违纪案件查处,重违法事实查证、轻违纪事实查证,习惯于以法量纪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弄清其办案工作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超越了维护纪律的任务界线。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什么?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纪委“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这些法律和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指向,即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超越了这一界线就是“越位”。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只能是违纪案件,而非人们常说的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腐败案件——违纪案件不能等同于违纪违法案件,腐败案件包括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也是查处腐败案件中涉及违纪的事实。
当然,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之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出现“越位”现象,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把握不准。
纪检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担负着组织协调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重任,但在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中担负是“协调”的工作职责,而且《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5〕28号)明确了“协调”的范围是“党内查办案件”工作,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其目的也是为了以查清违纪事实,而非违法事实。
现实中,违纪行为往往与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在案件查处阶段特别是调查之初很难判断是否涉嫌违法,但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违纪案件往往会演变成违法案件。
这时,按以前的做法就要“深挖细查”,把所有违纪违法问题都查个水落石出。因为,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对办案有一个要求,那就是每年要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以增强办案工作的震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精力,导致对一些轻微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出现履职“缺位”。
党的十八以来,中央纪委对办案工作提出“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和“及时移送”的要求,这正是对以前办案工作“越位”、“缺位”的纠正,是“三转”对办案工作的具体的操作性工作要求,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精神内涵,我们必须认真领会,严格执行。
[作者系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书记(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