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 星期
倒在房产上的房产局长
——市房产局原副局长熊鹏受贿案

  【案件】

  2011年,咸宁市纪委成功查办了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市拆迁办原主任熊鹏受贿案。经查,熊鹏在任咸安区房产局局长、咸宁市房产局咸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2.38万元(其中受贿100万元未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案情】

  熊鹏,男,汉族,咸安区人,1962年10月出生。

  2008年底,某房地产开发商沈某找熊鹏咨询办证业务,熊鹏向其表达了想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想法,沈某当即热情推荐到其所开发的楼盘购买。

  2009年元月,熊鹏及其妻子到沈某所开发的楼盘选购了一套商品房,并按优惠后的价格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2009年3月,沈某为其所开发的楼盘办理规费减免找熊鹏请求给予关照。熊鹏对沈某提出:应交规费按优惠政策减免后,再给沈某减免20余万元;作为交换,沈某免去熊鹏所购商品房应交20余万元购房款余款。两人很快完成了这场权钱交易。

  2010年初,熊鹏利用咸安房地产分局拟将一栋四层旧房产进行处置,以弥补该局征地建新办公楼资金不足的机会,主动邀房地产开发商朱某前来合作,并谈妥“合伙开发,朱某出资,熊鹏出力,利润平分”的合作方案。2010年4月,经过熊鹏的暗箱操作,朱某以80万元的拍卖保底价拍得该房产(据评估,该房产时值为180余万元)。随后,朱某给熊鹏的干股利润商定为100万元并写出欠条。只不过,该款尚未兑现,熊鹏便已坠入法网。

  【警示】

  熊鹏因贪欲迷失方向,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其犯罪经历警示我们: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长堤,在法纪道德约束与金钱诱惑的天平上,千万不能失去平衡,否则会后悔莫及。

  熊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其思想问题,是其廉洁底线问题。我们应认真总结此案的深刻教训,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洁身自好,筑牢法纪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

第05版:咸宁风纪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