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近年来,在工商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公开宣传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已基本消失,但传销活动开始转为地下,或改头换面,并编造各种谎言和歪理邪说,诱骗群众参与其中。
1、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人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2、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人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具体包括:
(a)“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b)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3、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在发展传销人员时,经常披着各种各样的外衣。有的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或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又或是鼓吹项目等到政府的允许,是政府暗中支持的等等,这其实是传销分子混淆视听,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人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或并不存在的企业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4、警惕传销新变种——网络传销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互联网逐渐普及,中国网民数量已接近5亿。传销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将传销移植到网络上。传销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在网站上开辟专门的网站,集中散布传销信息,鼓吹赚大钱的思想,诱骗网民上当,这些信息往往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面目出现。另一种是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即在互联网上发展人员,要求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并且要求继续拉人加入或发展下线,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的报酬就越多。
在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项目并不创造任何财富,并许诺只要你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请提高警惕,如果抱着侥幸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5、禁止传销的相关规定
答: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社会的毒瘤,对任何形式的传销,我国政府态度非常明确,那就是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工商、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态势。一旦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