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 星期
反腐重在防止公权力“异化”

  站在政治学的角度,腐败从本质上来说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在一种社会形态里,实现腐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公共权力”的存在;二是有导致其“异化”的因素存在。

  众所周知,公共权力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公共权力虽不能由全体公民共同行使,而由其代表(或委托人)代行,但这并不应该也不能改变公共权力为“公”服务的性质。然而,现实社会中本应为“公”服务的公共权力,“异化”为“私”服务。

  那么,究竟何为“异化因素”?就导致公共权力从为“公”转向为“私”服务而言,“异化因素”指的是一种社会形态中改变公共权力为“公”服务运行轨迹的动机,具体指的就是私有观念。私人占有观念如同一块具有超强磁性的“磁铁”,吸引着行使公共权力的委托人追逐个体的私有利益,而极易与其他牟取私有利益者达成默契、私相授受,使公共权力沦为个体牟取私有利益的工具,使得公共权力“异化”。

  因此,在理论上,要彻底杜绝和消灭腐败,就必须要消灭公共权力以及导致其“异化”的因素——私有观念。

  (咸安区汀泗桥镇政府 朱小龙)

2014年9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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