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董慧艳、朱红报道:近日,由赤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重审获得改判,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08年7月18日,洪某将一栋五层楼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黄某施工。黄某将工程分包给龚某、周某、杨某等人。2009年5月5日工程基本结束,洪某支付工程款72674.6元。同年6月10日,黄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周某以黄某没有付清工资为由,要求洪某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据周师傅说黄某已支付工程款43085元,尚欠15800元,待2010年端午节按实际情况结算。
2010年11月19日,周某、孙某、李某持该证明到赤壁法院,将洪某诉诸法院,要求洪某支付工程款15800元。赤壁法院判决洪某支付民工周某、孙某、李某工程款15800元。洪某不服,上诉至咸宁市法院。咸宁市法院维持原判。
洪某不服,向赤壁检察院提出申诉。赤壁检察院提请咸宁市检察院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咸宁市检察院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咸宁市法院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当事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赤壁法院重审。近日,赤壁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等五原告对被告洪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