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垒的和排他的主权。”根据这条习惯国际法规则,国家具有合法权利在其领土上空限制航道,并对违反者根据本国法律予以惩罚。非私人航空器或由一国指挥的私人航空器闯入他国领空,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不过,对这种违反行为的反应,国际法并不是没有限制,国际法上的“对称性原则”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特别规则已被接受为习惯规则了。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是不符合对称性原则的,而属非法的反应。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国际民航组织在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下,于1983年9月15日、16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谴责前苏联的决议。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提出修正《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
198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在蒙特利尔举行了第25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为使修正案获得通过,各方做出了让步,终于增加了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为主要内容的第3条的第2款。《芝加哥公约》修正的内容包括:
①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拦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为限。
②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用途,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对该航空器发出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这时各国应使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适当的方法,并将有关民用航空器拦截的国内规则妥为公布。
③所有民用航空器应遵守领土国发布的命令。
④每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要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但是,本规定不对禁止使用武器的①款产生任何影响。 (本报综合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