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 星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环保部门力保绿水青山

  本报讯 通讯员刘会林报道:7月1日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湖北省首个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规。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防治水污染工作任重道远。

  《条例》草案分为八章,即总则、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理顺体制,厘清职责,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机制。

  《条例》要求严管排污,严厉处罚。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严格的区域限批制度、严格的禁止措施。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按日处罚”在发达国家是环境保护法规的惯用规定,但在地方性法规里明文规定的,尚属国内首次。

  《条例》提出生态补偿,诚信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政府采取措施,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予以鼓励和扶持。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条例》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公民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据悉,我市环保部门目前正通过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根据我市水防治现实问题,采取新一轮行动,全力保护我市水环境安全。

2014年7月2日 星期

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