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 星期
通山县大畈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挽救一濒临破碎家庭

  “郭所长,谢谢你,是你挽救了我,挽救了我的孩子,挽救了我的家庭,我一定会服从管理,好好改造!” 6月17日,通山县大畈镇鹿眠塘村年仅21岁的社区矫正人员全某在大畈司法所报到时,抑制不住内心的感激说道。

  事情要追溯到4月21日,大畈司法所所长郭梦星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领受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任务。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大畈镇鹿眠塘村五组村民全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持水果刀将丈夫刺成重伤,投案自首后被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郭梦星赶赴大畈镇鹿眠塘村对被告人全某进行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走进全家,郭梦星的心情格外沉重,全某的父亲患脑溢血重度中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亲没有文化,仅依靠提着篮子卖菜维持生计,全某孩子尚未满2周岁,丈夫亦因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仍然需要继续治疗,一家人生活陷入极度拮据之中。

  在走访村组群众和村委会干部过程中,郭所长得知全某为人诚实本分,遵纪守法,邻里和睦,日常表现非常良好,只是因家庭贫困幼年便辍学在家,文化程度偏低而导致了法制观念淡薄。在大畈派出所调查时,全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针对所调查的情况,郭所长没有简单地直接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因为受害人的意见是全某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经与全某丈夫取得联系,受害人提出要求探视被告人全某后,方可作出是否谅解决定。

  为了挽救这个濒临破裂的家庭,郭所长主动联系通山县公安机关,并得到了大力支持。4月25日中午,郭所长带着受害人全某的丈夫张某走进了通山县看守所,在讯问室里,被告人全某悔恨不已,夫妻两人抱头痛哭,怨恨、隔阂顷刻间烟消云散。

  走出看守所,受害人将已经准备好的谅解意见书郑重地递给了郭所长,并主动要求担任被告人全某的监管责任人,全力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5月22日,通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全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判处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通山县大畈司法所)

2014年6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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