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 星期
赤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赤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简称:赤壁房协)

  是赤壁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企业及有关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赤壁房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跟踪房地产业方向。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赤壁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赤壁房协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开发业改革的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交流国内外的行业资料信息和动态。

  (三)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培训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举办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赤壁房协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得到赤壁房协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及资料。

  (五)对赤壁房协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管理日常工作及财务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中如1/3会员提出修改意见,由理事会讨论交大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6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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