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的汽柴油机动车登记执行国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执行国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或转入登记手续。
三、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四、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