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版)》进行修订,新《办法》首次提出将个人类财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亦严禁保险公司在产品命名及变更条款费率时的随意行为。
新《办法》中首次明确个人类财险产品将是保监会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备案个人类财险产品需要额外提供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产品自行审查声明书等材料。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解读称,这主要是因为,与法人机构相比,个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交易时容易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到损害。
另外,不同开发方式的保险条款费率也有不同要求。如财险公司对已有条款费率进行修订的,应当先(重新)备案后使用,这样可有效杜绝保险公司随意变更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以来,雾霾险、赏月险等“另类险种”的诞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据一位收到过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财险公司负责人透露,新《办法》首次规定了保险产品名称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名称。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例如:保险公司名称+(个性化称号)+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为: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或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这样有利于投保人更直观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避免销售误导。”该负责人透露。 (本报综合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