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
楼顶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赠与

程先生来电咨询:程先生在单位附近买了一套新房,是顶层,住了不到一年,就发现房子漏水。

程先生经调查了解到,房子漏水是因为住在对面的刘某夫妇对楼顶平台进行改造所致。程先生找到刘某夫妇理论,要求出钱修复好楼顶。刘某夫妇认为,开发商在向他们出售房产时,在合同中约定已将楼顶天台的使用权赠与他们,他们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天台,别人管不着。程先生请求法律咨询。

咸宁市司法局法宣科回复:《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楼顶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成部分,开发商在向全体业主交付的楼房必须是有楼顶的,该楼顶在设计上不属于任何业主住宅的专有部分,只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不具有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其与刘某夫妇签订的赠与楼顶平台使用权的协议是无效的。刘某夫妇因而也不具有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刘某夫妇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赵湘涛 高艳整理)

2014年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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