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凡 通讯员 黎江
包咸安某村鱼池合同未到期为由(经查:王某某承包的鱼池已于2012年被湖北某房地产公司征收,王某某与咸安某村的承包鱼池合同自动解除),两次破坏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抽水设施,不准该公司在这个村的外湖港抽水,要求该公司支付每年5万元抽水费,方可抽水。
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施工,2013年9月20日,该公司被迫支付王某某一年抽水费2万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8日,我市2014年打击“一霸四强”传来先声——
新年首批两起“一霸四强”案件在咸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郑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继去年10月以来,声势浩大的打击“一霸四强”行动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展开。推行至今,我市已审判相关案件5起,刑事拘留25人,行政拘留63人,追逃2人,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转,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执法满意度有了提高,投资客商拍手称快。
严打牟取非法利益强揽工程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刘某纠集刘某某等人,采取殴打、辱骂相关人员的方式,强迫已与咸宁市环保治理工程技术中心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协议的某施工队中途退出,强行承揽刘家桥
景区环保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刘某要求提高工程造价,故意拖延工期,强行索取该中心人民币4000元。
刘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以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咸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严打采取不正当手段借机勒索
2012年7、8月份,熊某某在咸安区咸宁某高中二期工程工地做混凝土工程。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以自己是永安某村村民,该工地系他们村的地盘,混凝土工程只能由他们做为由,阻止熊某某进入场地施工,否则就要给“水钱”,
熊某某无奈之下被迫答应。在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多次催讨下,2012年12月,熊某某以协调费名义给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人民币共1万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严打暴力等手段强买强卖
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