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 星期
环责险:绿色保险助推绿色崛起
记者 张敏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目前,实现绿色崛起是我市发展战略,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寻求经济的发展是共同的目标。10月16日,我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项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责险将助推咸宁绿色崛起。

  企业:积极应对环境风险

  10月16日,我市环责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0月22日,武汉厂家至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凯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在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成为我市首批投保环责险的企业。

  武汉长江至胜电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光辉称,对企业而言,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武汉长江至胜电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企业,自2008年进驻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污染物的处理和环境保护。据了解,近期市监测站对生产车间现场检测结果中显示废水、废气、铅烟尘等指标均达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自然安全的制度,对企业、对社会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杨光辉称,对重污染、高风险企业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企业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险企: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环责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企业)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该负责人说。

  今年初,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责险试点。人保财险湖北咸宁市分公司、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指定承保机构之一,为首批30家试点企业承保。

  据了解,涉及重金属污染生产和排放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都被纳入投保范围。

  在赔偿限额方面共有300万、400万、600万、800万、1000万元等5个投保档次供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负责赔偿环境污染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三者人伤或财产损失、企业清污费用、合理施救费用、相关法律费用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做特别约定。

  环责险:力争四年实现全覆盖

  “环责险是个新产品,推行环责险是一件利市利民利企的好事。”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高群说,在当前我市面临发展大环境下,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我市经济绿色发展,改善民生,加快两型社会建设。

  据了解,为确保我市环责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保险行业协会要求险企主动对接,在理赔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急性,积极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高群告诉记者,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不发生。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高群说。

  高群表示,下半年保险行业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各部门、各企业、保险公司形成合力推动该险种的全面铺开。

  今明两年我市将开展强制试点,首批试点单位为30家。2015年至2016年在其他领域开展强制试点,力争通过四年探索试行,达到全覆盖。

  相关链接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巴西:1981年颁布首部环境法,要求污染者无论在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后,于1998通过的第9.605号环境犯罪法,对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处以最高至5,000万巴西里亚伊(约合2,232万美元)的罚款。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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