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目标

  1、设定绩效目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部门按绩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编制年初预算绩效管理计划,申报绩效目标项目。绩效项目填报,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2、审核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项目,进行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核。审核方式一是财政部门自行审核。对一般性的绩效目标项目,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的审核过程,由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是组织第三方审核。对一些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的第三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要求报送部门进行调整、修改。调整、修改后,经审核仍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不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3、批复绩效目标。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绩效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并对预算部门进一步绩效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基本要求。

  4、调整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修改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5、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属于绩效管部范畴的,应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核、报批。

  二、绩效目标跟踪管理

  1、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项目管理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2、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的审核,按绩效目标项目的要求拨付资金。

  3、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重点监控预算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整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三、绩效目标评价

  1、部门(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

  2、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遴选部分重点项目(特别是民生项目)组织评价。对被列入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的,可在各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四、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一般、差。

  1、 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并将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2、财政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3、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预算部门实行绩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