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
我市开始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10月1日起,市民的购房款将存入监管账户,开发商不得挪作他用

  本报讯 记者贺春音、通讯员周鹏报道:从10月1日开始,《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记者到市房产局,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采访。

  据市房产局开发管理科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府办公室于7月25日下发了《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房产局近日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产局、银行和开发商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说明。

  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通知》指出,市房产局开发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依法查处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市房产局房屋权属登记交易发证中心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在办理商品房预抵押手续时,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贷款银行承诺将按揭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书面《承诺书》。

  银行:不得擅自拨付监管资金

  《通知》要求,我市各商业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该账户只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组成。

  银行要协助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上盖章确认。每月月初收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在2日内核对监管账户收支情况,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银行必须根据市房产局的备案或审批意见对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账户资金,不得擅自拨付。

  开发商:不开监管账户不能办预售许可证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按要求在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不开监管账户,将不能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要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告知和协助购房人凭《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每月3日前将当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情况与监管银行对账,每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对账单报送市房产局开发管理科。

  开发企业需使用监管账户资金,应按《办法》要求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达到条件,需解除监管账户,应按《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反映敏感的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得私自交易,暗箱操作,违规收存预售资金,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资金挪作他用,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罚;监管银行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认真履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拨付预售资金,不得利用监管的便利条件,与其它经济活动挂钩,违反规定将取消监管资格;市房产局工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得以权谋私,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将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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