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
涵养让座文明需要辨证施治

  近来,让座问题再引争论。人民日报报道说,《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此举引起巨大争议,批评者认为这样做是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一种软暴力,是公权力缺乏德治耐心的一种表现。

  上述批评意见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让座问题首先当然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应该放诸社会,遵循潜移默化的文明培育过程。但又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它还是一个法律问题:自上车起,乘客与公交运营方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我们既不能指望法律包打一切,也不能把这个问题简单地推给道德的自觉养成,而是要辨证施治,处理好一个“度”的问题。

  南宁新出台的《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公交优先”提供法律支撑,大方向是正确的。问题是不能把法律治理的范围扩大化、效果理想化,而陷入难于操作的尴尬。假如整车人都不让座,难道司机真能为一人而把众多乘客都赶下车吗?法律虽不能苛求所有人必须让座,但可以要求乘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的一般乘客让座。

  正像公交公司理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样,既然公交车上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乘客就有义务遵守与公交公司的约定,非老弱病残孕范围的乘客应该自觉让座。正是因为秉持这种契约精神,所以在香港、伦敦、巴黎等众多城市,一般乘客宁愿让地铁和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空着,也不肯坐上去,因为那不是自己该坐的地方。

  厘清了这些,我们就会发现,在“不让座可以被赶下车”的规定前划定一个范围,即“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的乘客应该主动让座,不让座可被赶下车”,就是一部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的地方法规。这种治理构想绝非折中主义,而是辨证施治的具体体现。

  (李思辉)

2013年10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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