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黄某系某私营企业职工,2012年12月25日上午,黄某因惦挂小孩独自在家无人照顾,在未向单位请假的情形下,提前下班回家,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黄某对交通事故无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系工伤,原告私营企业认为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诉讼焦点】
针对黄某擅自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范畴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时间具有限定性,一般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内上下班,而无故提前下班属因私行为,和“上下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性质不符,不属于“上下班”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属无过错责任,只要职工是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途中受伤,无论其是否违反单位规章,也无论提前上班或下班,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法院系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评析】
从立法宗旨看。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法律将职工的人身保障的“时间”、“空间”范围进行扩展,使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人身伤害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确保劳动力供给平衡。
从工伤认定“三要素”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遵循“三要素”标准,即:合理的目的、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三个要素。本案黄某均符合以上要素,其提前下班固然属违纪,但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足以否定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从社会保障的功能看。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险体系,其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劳动者只要不是故意犯罪或自残,一旦发生劳动者丧失劳动力、失去劳动岗位、人身健康遭受损害等法定事实,劳动者即有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救济,从而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市法院 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