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济民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29日决定,接受王济民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济民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
| (2013年8月29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济民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
| (2013年8月29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王济民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29日决定,接受王济民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