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
“捆绑示众”该不该

  汉阳国信新城小区三期的保安抓获一名小偷,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将小偷吊在墙头“示众”近5个小时。对此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不妥当。(8月24日《武汉晚报》)

  正方:未尝不可

  将小偷吊在墙头“示众”,虽然未必符合现今法律法规,却是现实中一种有效的惩戒方法。

  不错,就一般而言,对于抓到的小偷我们确实应该交由公安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来做出处理,这当然是法制社会应该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但是,不容回避的是,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似乎存在一些漏洞,致使一些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究其原因,一是定罪限额过高,二是处罚政策过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的偷盗行为必须达到价值2000元以上才可以立案定罪,而在2000元以下的顶多只是行政拘留。而很多小偷正是钻了这一空子,往往专偷单笔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物品,诸如顺走一部手机、拿走一个耳环、窃走一块手表......即使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只是到派出所里做做笔录就被放人,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正是因为违法犯罪的成本不高,造成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成为屡教不改的惯犯。

  而对小偷实行“捆绑示众”,既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一种现实之法。毕竟人都是需要尊严感的,只要不是那种惯犯累犯,大多还没有到恬不知耻、无所不顾的程度。那么,将小偷“捆绑示众”无非是通过将其丑行公之于众,教育一下小偷。表面看来似乎多少有辱其人格尊严,但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唤醒其潜在的良知和灵魂,促使他们知耻明辱、幡然醒悟、改邪归正。      (舒朗秋)

  反方:有违法律

  小偷必定是犹如过街老鼠,令人深恶痛绝的。但汉阳小区物业的这一做法实在有违法律和道德。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益,拥有执法权的司法机关在落案判刑之前尚且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执法权的物业部门怎么可以将“嫌疑人”公然示众呢?

  古语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儒家思想的沿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人性化元素。也许这个小偷是初犯,也许他也曾犹豫,也许他真的是一时失足,也许他是被生活逼得走投无路,那么一经示众,小偷的羞愧之心、悔过之心荡然无存,一旦他被别人记住了,人人嗤之以鼻,当他走入了人生的死胡同,说不定就会破罐子破摔,甚至犯下更大的罪恶。由此,小偷失去了一次改过的机会,而社会失去了一次换回美好人性的机会。

  我想,小偷定是有家人,有朋友的,示众小偷不仅是对小偷本人的一种不尊重,更是对其家人、朋友的侮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他家的某某是小偷”这样的议论可能影响一代人。

  法举则道昌,法恶则德亡。如果当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无法无天”了,那必将影响小社会的一片安宁。我们相信物业部门也只是“恨之深,责之切”,但千万要记住,维护正义,只能用正义的方式。 (杜芳)

2013年8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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