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道路行车、停车和市容秩序,确保城区道路整洁、干净,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库)或统一施划的道路专用停车泊位依次停放,不得占用公交车的专用车道。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2、货运车辆不得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内停放。3、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车头统一朝向路中心。
二、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随意掉头、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施工作业、堆放建筑材料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商业宣传等活动。
四、临街商业门店严禁出店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人行道乱摆摊设点、乱泼乱倒、乱吐乱扔、乱牵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五、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实行。
咸宁市创卫办
市公安局
市城管执法局
2013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