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黄小姐来电咨询:3月,黄小姐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1.5万元婚礼服务合同,准备在同年5月举行婚礼。其间,已经支付了1.2万元作为婚庆服务费的预付款。然而,婚礼前两天,黄小姐的父亲不幸突然病故,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礼。黄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款,但遭到拒绝。婚庆公司要求支付尚未给付的婚礼服务费3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并赔偿其为准备婚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利息。黄小姐咨询婚庆公司是否有理。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双方合同约定,“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4500元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因此,考虑到事因传统民俗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只需支付已经花费的款项,其余款项不须支付,且无需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黄小姐只用支付婚庆公司为筹办婚礼开支的8500元,即婚庆公司应从预付款1.2万元中退回黄小姐3500元,黄小姐无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毛和平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