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奖励,一是项目奖励资金,二是税收共享资金,其中税收共享资金仅对引进项目的单位而言。
一、项目奖励资金
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度为奖励依据,而且必须是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才能纳入计奖。
计奖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1000-1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1‰;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2000-2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2‰;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3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3‰;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4000-4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4‰;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比例均按到资额的5‰计算。
同时,若项目属于国内国外上市公司、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在按上述奖励标准计算的基础上再增加0.5个千分点进行奖励。
二、税收共享资金
特指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成投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享受项目奖励资金外,还可享受税收分成奖励,即该项目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可连续奖励5年,自该企业实现税收之年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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