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 星期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咸安区某职业学校孙某来电咨询:今年2月,孙某到某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孙某要求电子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电子厂认为孙某系实习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咨询是否合法。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劳动法》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电子厂可以不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毛和平整理)

2013年6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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