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 安监总局出台意见 |
| 保护事故举报人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