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
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难
我市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

  本报讯 记者王莉敏、通讯员张文娟报道: 从本月起,我市全面启动实施《咸宁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凡在我市从事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都要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据了解,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后,我市建设领域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金额,根据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扣除甲供物资设备价值或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1%至1.5%一次性缴纳工资保证金。

  为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我市住建、交通、房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对拒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环节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同时,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暂停其新建设项目审批和投标资格。将对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且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全市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布,记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后,人社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接到有关拖欠、扣工资投诉举报的,并经30天的公示期无任何举报的,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及活期利息。

2013年4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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